来源:证券时报发表时间:2022-12-22 11:19 阅读量:159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30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98,613,681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30元,共计29,584,104.3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息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青岛博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晨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0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份额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将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通知称,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7元,扣除税款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公司实际支付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此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股息,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0.27元此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是否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3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
部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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